《浙江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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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工作,有序 推进土地成片开发,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切实加强土 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 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 7号)和国家、 省有关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 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 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作为编制 和实施
2、成片开发的规划依据。成片开发原则上应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确需在城镇开 发边界外布局的规划建设用地,应符合允许在城镇开发边界外 布局的用地类型和规模管控要求,确保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 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和节约集约用 地的原则,构建新发展格局,注重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 益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 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水利、 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经信、财政、人力
3、资源和社会保障、住 房与建设、林业、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政府等部 门和单位,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城镇建设用地 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际用地需求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 发方案。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原则上每年上报2批次,分别在4 月底和9月底前集中上报。因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应急救 灾等原因,可按需求申报。六、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 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片开发区域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的要 求,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已经按规 定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并获得批准;(二)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成片开发范围 内的基
4、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一 般不低于40%,以工业项目为主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 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5%;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振兴、低效 用地再开发试点地区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 案公益性用地比例计算按详细规划单元确定;(三)成片开发区块四至清晰、权属明晰,需征收或部分征 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已充分征求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农民的意见,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涉及多个集体经济组织的, 应分别达到上述要求。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 情
5、况;(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三)成片开发地块详细规划情况;(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 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评估;(六)成片开发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数量,以及年 度征收实施计划等情况,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安排、开 发时序情况,以及征求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情况;(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 会公众和有关专家意见情况;(八)其他有关内容。八、一个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开发 片区,其中单个片区的四至范围应闭
6、合、布局相对集中连片、 形态相对完整,开发片区之间不得交叉重叠。九、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按年度编制土地征收实施 计划。方案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计划应在两年内完成,最长不 超过三年。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方案时,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 的意见,并对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或当地媒体等渠道和方式进行,涉及国家秘 密、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不宜公开的情形除外。十一、设区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自 然资源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市国土
7、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和县 (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所辖县(市、 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方案审核工作。十二、省自然资源厅、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核土 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 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 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 论证结论作为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的依据之一。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 案:(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二)已批准实施的土地
8、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连续两年未完 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三)审核发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存在隐瞒事实、弄虚 作假情形的;(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十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范围、 时序计划和规划用途,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建设活动。各地要加 大实施力度,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项 目用地,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十五、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 整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无法实施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 土地征收成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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