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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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 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 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 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选举、换届和日常活动等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通过以下情形取得建筑物专 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 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自法律文书 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二)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三)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
2、行为成就时。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 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可以认定为业主。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业买受 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四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 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 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 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
3、决定的事 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 力。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 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 动,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 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的指导,接受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协助和监督,接受 业主的监督。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 责任,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 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监督业主大会和
4、业主委 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党建引领下的居(村)民委员 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或者依法协助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关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有关工作人 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第二章业主大会筹备第七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 物总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 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 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提供物业服务区域登记 证明、建筑
5、规划总平面图、物业建筑面积清册、业主名册、 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证明和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等 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 有住宅项目,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报告。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区域实际情况指导 居(村)民委员会主动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八条划分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分期开发的建设项 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 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 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
6、 的办法。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成立业 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物 业管理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核实是否符合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形。符合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报 告或者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协调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的,应当告知原因,并 及时在该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第十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物业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七至十一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 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7、参 与筹备组,如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 的成立。第十一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由业 主自荐或者推荐产生。业主自荐或者推荐时,应当说明进入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 式、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街道、社区党组织应当加强对筹备 组中业主代表人选的审核把关。鼓励自荐或者推荐业主中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和中共党员参加筹备组。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步确定 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 著位置公示七日以上。公示期间,业主对所公示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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