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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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5年6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2年2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五次修订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内河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船舶、排
2、筏、设施在本省内河通航水域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因碰撞、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风灾、沉没等造成人身伤亡、人员失踪、财产损失的事故,但不包括船舶污染、船员工伤、船员和旅客自杀和他杀以及失足落水。第四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竹、木排筏之间在林区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调查处理。船舶在停泊修理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处理。海事管理机构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依法查明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处罚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
3、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应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第二章管辖第五条 县(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设区的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本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在本省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第六条 发生在界河上的交通事故由最先接到报案的主管该界河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对交通事故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第八条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交通事故。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其管辖的交通事故,认为需要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处理时,可以报上级
4、海事管理机构决定。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九条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将船舶、排筏、设施的名称、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及现状、救助要求、事故原因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48小时(港区24小时)内,向该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交通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及其居住或营业地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船舶、排筏、设施的名称、船籍港、本航次起讫港及装载情况;(三)船舶、排筏、设施的基本技术状况;(四)船舶、排筏、设施的船长或负责人、当班驾驶员、轮机员以及其他当班人员的姓名和技术状况
5、;(五)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和水域、气象的基本状况;(六)损害情况;(七)交通事故的基本过程(碰撞事故应附船舶相对位置示意图);(八)船舶、排筏、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九)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按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报告交通事故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说明情况,但书面报告交通事故的期限不得超过96小时(港区48小时)。第四章调查和现场处理第十二条 接到交通事故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收集证据。无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在组织抢救、收集证据的同时,应当迅速通知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派员到达,并向其介绍情况、移交材料
6、。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完成抢救和证据收集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航道畅通。对严重影响航道畅通以及对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船舶、排筏、设施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有关费用和损失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承担。第十四条 对肇事逃跑的船舶、排筏、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跨辖区进行追缉,有关部门、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追缉工作。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7、,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积极做好有关治安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认定或在公安机关作出鉴定后,死者家属应当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第十九条被调查人员应当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交通事故的有关情况、提供证据。被调查人员所属单位对交通事故调查应当给予配合。第二十条 调查应当客观、全面。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调查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记录;(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或证明;(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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