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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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突出市场化薪酬改革方向,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市管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汉发201610号诉口汉中市深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专项行动方案X汉办发202123号)要求,结合市管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经汉中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汉中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
2、业中由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三)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第四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本办法实施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已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二)已实施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工作,并与市国资委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三)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健全,能及时发放职工工资;(四)能按标准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无社保欠费。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
3、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章基本年薪第六条基本年薪是指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基本年薪为上年度市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并结合企业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第七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规模、效益和承担社会责任等因素在及审计结果0.8 1之间确定。第八条 市国资委、有关部门将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在岗职工人数等相关数据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每年审核认定并发布年度市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由市国资委每年发布一次。第九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由市国资委依照本办法核定后执行。当年企业基本年薪未确定前,企业负责人基本
4、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预发;基本年薪核定后,由企业根据核定结果调整清算,多退少补。第十条市管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分配系数为lo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的分配系数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及任职年限等因素,在0.6 0.9之间确定,合理拉开差距。其中,按0.9确定的不超过企业副职负责人总数的30%o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以实际岗位任职时间为准,按月支付,不与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第三章绩效年薪第十二条绩效年薪是指与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系数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系数,按照干部管理权
5、限,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负责人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经营业绩等综合评价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2o(二)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市国资委参照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参考表,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规模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 ,每年核定一次。第十三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高于规模小的企业。第十四条 市管国有企业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第十五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
6、,不得领取绩效年薪。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由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按年度一次性兑现。当年企业绩效年薪未确定前,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的1倍,平均分摊到月预发。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后,由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调整清算,多退少补。第四章任期激励第十七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系数,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及审计结果,在01之间确定。第十八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
7、任期激励收入。第十九条任期激励收入按照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发放。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任期考核结束后第一年支付50% ,第二、三年分别支付25%o第二十一条任期激励收入由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不得提前预支。第二十二条未实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的市管国有企业,不得向企业负责人发放任期激励收入。第五章福利保障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四条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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