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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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6日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2年4月27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
2、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含澄海区所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内,公墓、烈士陵园;(三)燃气管道、油气罐、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铺设地;(四)军事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机场、车站、码头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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