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22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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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6月22日汕府(2020) 57号发布 根据2022年5月12日汕府(2022) 46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利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推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工作,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本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项资金,包括发展资金、资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第三条 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 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专利扶持资金执行、支出进度
2、、绩效自评、安全性和规范性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五条专利扶持资金申报主体应当为登记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工作且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个人。申报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具有健全的核算体系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二章发展资金第六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专利管理、知识产权服务等工作。发展资金由市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年工作安排和市财政部门批复的资金预算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第七条 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一)专利运用。项目符合本市产业政策
3、,通过主要专利的产业化或者运营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运用自主知识产权进行投融资、专利保险等,实现无形资产转化成现实金融资产的活动;或者培育高价值专利和专利密集型产业;或者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信息资源推动区域、产业、企业经济、科技发展、行业产业联盟等活动。(-)专利保护。构建维权援助体系和推动行业、企事业单位海外维权活动;或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创建等活动。(三)专利管理。提高企事业单位、行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或者开展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工作。(四)知识产权服务。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或者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分析评议、信息推送等专利信息服务;或者开
4、展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或者为专利转让、许可、运营提供服务;或者承担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对外交流、人才培养引进及文化建设等任务。第八条 发展资金采取申报的方式,由市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申报指南。申报主体申报项目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县)政府(含高新区、保税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下同)负责专利行政工作的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向市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专利行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经形式审查不合格、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对符合第七条申报条件的项目一般采取书面评审、实地考察、专家评审、集体研究或者重大项目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名单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提请市
5、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第九条 发展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项目合同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配合市专利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或者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取消其以后3年内的发展资金申请资格,其尚未使用资金按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者无实施必要的,项目承担单位报市专利行政部门核实批准后,终止项目执行,项目资金结余部分退回市财政部门。第三章资助资金第十条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等单位或个人。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一)资助条件。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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