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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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2022修订)(1997年3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 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修订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价格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以及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价格管理部门),是负责查
2、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生产经营者在经营商品和服务时,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牟取暴利。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使其商品和服务的成本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取得的超额利润为合理收入。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正当价格行为:(一)不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上有欺诈行为的;(-)超过标明的商品、服务价格另行加价或收取费用的;(三)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四)采取偷工减料、短秤少量、掺杂使假、冒充品牌等手段变相提价的;(五)凭借行政权力或自身有利条件,强行服务获利,或者以指定
3、消费的方式,强制消费者接受其商品与服务价格的;(六)生产经营者或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物价的;(七)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胁迫交易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价格的;(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高价抢购货源,故意减少商品供给,甚至积居奇,促使某一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九)虚开发票或者以给回扣为条件抬高价格的;(十)其他违反公平、自愿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操纵价格,阻碍正当价格竞争的行为。第七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所得之一或者明码标示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暴利:(一)经营同种商品或服务在同等条件下超过市场平均价格20%至50% 的;(二)经营同种商品或服务在同等条件下超过市场平均差价(毛利)率50%至8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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