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仅有单位盖章无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不采信.docx
《案例:仅有单位盖章无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不采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案例:仅有单位盖章无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不采信.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案例:仅有单位盖章无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不采信裁判观点归纳: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据此规定,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该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翰辉,男,
2、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国香港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雄,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翁秀聪、,女,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再审申请人梁翰辉因与被申请人翁秀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8)闽民终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翰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第八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变更原判决第一项“偿还翁秀聪借款2505万元”为“偿还翁秀聪借款1800万元”;2. 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由翁秀
3、聪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在双方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经开庭径行判决,且主持调查的人员并非合议庭成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事实存在重大争议,双方针对过账流水人民币705万元是否为借款本金的问题,均提交了新的证据。原判决在事实查明中也指向了新的证据。然而,二审法院并未开庭审理,甚至连合议庭成员都没有参与法庭调查,就直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民诉法的规定。二、本案涉嫌套路贷,梁翰辉并未实际
4、收到2016年3月23日翁秀聪支付的借款人民币705万元1.翁秀聪所主张的借款支付过程:2016年1月26日,深圳市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正通公司)向深圳市信达康贸易有限公司转款人民币700万元、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700万元,合计人民币1800万元。2016年3月23日,深圳市雅其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其光公司)向深圳市叮咚服务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叮咚公司)转款人民币375万元、人民币134. 25万元、人民币195.75万元,合计人民币705万元。2.2016年3月23日支付的人民币705万元不应计作梁翰辉的借款本金翁秀聪委托了两个付款单位支付涉案借款,分别是和正通公司和
5、雅其光公司。经上述银行流水显示,人民币705万元分三笔由雅其光公司转入叮咚公司后,每笔均在瞬间转出到和正通公司,且是按照转入、转出接替进行。翁秀聪提供的三笔转账的电子回单显示,雅其光公司操作转账的经办人是当时叮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宪敏。可见,当时的付款、收款、转出是由同一人完成的。该人民币705万元借款的支付,实质是“走账”。梁翰辉陈述,叮咚公司的马宪敏是本案借款的介绍人,所有借款事宜均由其操办,包括“走账”。该人民币“705”万元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潜规则预扣的利息,梁翰辉所在的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涉案借款已不可能在3个月内偿还,于是双方商议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每月3%的利率,
6、预扣一月底到十月底的利息,议定为人民币705万元。梁翰辉当时处于债务人劣势地位,只能答应。因此,翁秀聪在起诉状中书写利息支付至2016年10月31日,并非“笔误”,确实是客观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本案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1800万元。三、原判决存在偏袒,怠于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有误梁翰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提出人民币705万元付款走向不合常理,并向一、二审法院申请调取和正通公司、雅其光公司关于涉案款项的前后流向。一、二审法院不但对调查取证的申请置若罔闻,而且在适用法律上
7、对翁秀聪存在明显的偏袒,以下种种不一而足:1.将翁秀聪起诉状中关于“利息仅支付至2016年10月31日”的自认定性为“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翁秀聪的诉讼请求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是2016年6月1日,与其对于利息支付至2016年10月31日的表述,均为其单方陈述。翁秀聪对于利息支付至2016年5月31日,并无证据支持,原判决却以没有证据支持为由,否定利息支付至2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案例 仅有 单位 盖章 负责 人和 经办人 签字 证明 材料 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