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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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
2、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03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目的和意义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振兴乡村建设、推进农村各项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二、总体要求利用信息化技术,将房屋权籍信息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信息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通过开展确权登记,全面查清每一宗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
3、筑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形成覆盖我市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三、工作原则(一)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登记程序规范。依法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二)“不变不换”原则。以未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登记依申请启动的原则,强调“不变不换、有变才换”,明确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及
4、房屋所有权证书继续有效。(三)“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问题,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对城镇居民在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四)坚持尊重历史原则。保持政策的稳定和连续性,对历史遗留问题、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争议等要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四、工作程序(一)核查、确认。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指导所辖各乡(镇)结合权籍调查工作成果,组织村集体
5、经济组织对村民申报的拟登记事项开展调查核实、身份确认等工作,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二)初审、上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无异议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民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报审条件的,以村为单位统一上报所属乡(镇)政府。(三)受理、复审。乡(镇)政府专项工作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对于建房、用地手续合法、资料齐全的,以村为单位按批次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补办审批手续的,转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批,补齐资料后,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四)审核、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各乡(镇)以村为单位统一报送的登记材料进行集中审核,会同乡(镇)政府将拟登记事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15个
6、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簿、发证。五、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成立吉林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调度,统计、汇总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汇总各城区、开发区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提出解决措施,做好总结和上报工作。其他部门分工如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房屋登记电子数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数据,作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作的基础材料;负责地类认定、土地权属认定、信息系统建设、业务指导及培训、登记发证、建档立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内经费的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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