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出版、发行对语言文字进行信息化处理和内容编辑的信息技术产品,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语言文字是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及需要进行信息化处理的其他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拼写和注音工具的汉语拼音、汉语书面语中使用的标点符号和阿拉伯数字等。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技术产品主要包括:(一)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产品。指对语言文字进行输
2、入输出、存储传输等信息化处理的技术类产品。包括汉字库、输入法、文字处理、语音处理、编辑校对、机器翻译、汉字简繁转换等软件产品,以及安装前述软件的计算机、打印机、通信终端设备、电子书阅读器、学习机等硬件产品。(二)语言文字数字出版产品。指利用数字技术对语言文字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公开出版的数字出版物。包括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介质上的电子出版物,以及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网络出版物。产品形态具体包括电子图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数字音视频、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网络地图、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网络新闻、网络社区信息、博客与播客等。第三条(基本原则) 信息技术产品处理或使用
3、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四条(信息处理产品语言文字使用规定) 语言文字信息处理软件产品在对语言文字进行信息化处理时,应当符合国家发布的中文信息处理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范围主要包括:(一)汉字编码字符集类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二)汉字字型类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三)汉字输入类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四)汉语词处理、语音处理、语料库建设等技术类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五)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其
4、他中文信息处理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硬件产品应当安装符合上述标准的软件产品。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软硬件产品,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第五条(数字出版产品语言文字使用规定) 语言文字数字出版产品使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发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范围主要包括:(一)普通话语音类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二)汉语拼音及拼写类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三)通用规范汉字字形、部件、部首、笔顺、字序类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四)现代汉语词形、科技名词、中国地名、外语词中文译写类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五)标点符号、数字用法类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六)国务院教育行
5、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认定的其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语言文字数字出版产品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的内容。第六条(信息处理产品研发鼓励性要求) 鼓励相关单位或机构在研发输入输出、编辑校对等语言文字信息处理软件产品时,为用户提供对以下语言文字现象的提示功能:(一)通用规范汉字文本中夹用的繁体字、异体字及通用规范汉字表未收录的汉字;(二)别字;(三)异形词非推荐词形;(四)中文文本中夹用的字母词及其非推荐中文译名;(五)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禁用词;(六)其他可进行技术识别的可能影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现象。第七条(部门职责) 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监督管理
6、和指导服务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筹组织,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形成部门联合的议事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负责行业的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一)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的综合统筹与协调;负责监督管理教材类数字出版物中的语言文字使用。(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产品的生产、制造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三)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除教材以外的数字出版物中的语言文字使用。地方各级教育及语
7、言文字工作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区域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中文信息处理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的组织起草与制定发布,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实施。第八条(审查许可制度)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于教材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对中小学教材、职业院校教材、普通高等学校教材进行审查或审定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对教材类数字出版物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审查或审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通过。第九条(质量检查制度)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中华人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信息技术 产品 语言文字 使用 管理 规定 征求意见
![提示](https://www.001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