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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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办法所称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兼职在学校担任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依法治校等工作的公职人员。第四条(管理体制
2、)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的宏观政策,统筹指导地方开展法治副校长的推荐、聘任、培训、考核、评价、奖励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工作职责) 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开展法治教育。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协助学校创新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
3、,组织法治实践教育,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法治教育任务。面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二)保护学生权益。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导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四)参与安全工作。指导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推动建立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协助学校健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主持或者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解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
4、权益的行为。(五)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按照规定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生予以训诫。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参与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六)指导依法治校。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参与校规校纪的审核,协助处理学校涉法涉诉案件,进入申诉委员会,参与处理师生申诉,协助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七)指导、协助学校、教师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六条(任职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称派出机关)应当遴选、推荐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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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 法治 副校长 聘任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