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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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信用建设,营造良好的测绘市场环境,促进测绘单位诚信自律,推动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据、公平公正的评价原则和属地评价、全省互认的管理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依法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库,组织测绘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信息发布,推进信用联合奖惩,指导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的信用采集、信用库更新等工作。第五条 激励测绘单位获得良好信用评价。鼓励政府、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公众依法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充分发挥良好信用在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第二章 信用的征集第六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一)基本信用信息:指测绘单位的基本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二)良好信用信息:指测绘单位受到表彰、
3、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三)不良信用信息:指测绘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第七条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信息;(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等监管信息;(四)法定质检机构实施的测绘质量检验信息;(五)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依法提供的信息;(六)其他与信用有关的社会信息。第八条 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征集:(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信息公开;(二)测绘地理信息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信息共享
4、;(三)测绘单位申报;(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五)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含举报);(六)人民法院公布的终审判决、裁定;(七)其他合法途径。第九条 信用信息提供方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征集的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除外。第十条 测绘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测绘单位自行录入填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测绘单位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及时申请信息变更。基本信用信息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良好信用信息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
5、部门核查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由省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录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认定不良信用信息应当以下列文书为依据:(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二)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的通报文件;(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对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第十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省外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由测绘活动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集,并在该信用信息产生10日内报送至省级自然资
6、源主管部门,其不良行为信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分送至自然资源部及该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三章 信用的评价第十三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计分标准为测绘单位赋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基础分值为80分,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予以减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予以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因同一行为受到多种类型奖励或处罚的,按最高分值加减分,不累计。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即A、B、C、D、E。信用分95的为A级,85信用分95为B级,70信用分85为C级,60信用分70为D级,信用分60为E级。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直
7、接确定为E级信用单位:(一)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失泄密事故,经主管部门认定为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二)发生重大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影响较大的;(三)在法定质检机构实施的测绘质量检验中5年内累计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第四章 信用的发布第十六条 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时更新。第十七条 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为认定之日起1年(良好事项有明确有效期的,与良好事项有效期一致)。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2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和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届满后,不再参与信用评价,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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