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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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列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提高重点生态县域等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第三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包括重点补助、禁止开发区补助、引导性补助以及考核评价奖惩资金。第四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中央财政分配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省级财政部门,由相关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2、统筹安排使用。第五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范围。(一)重点补助范围。1.重点生态县域,包括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含县级市、市辖区、旗等,下同)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团场。2.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包括未纳入限制开发区的京津冀有关县、海南省有关县、雄安新区和白洋淀周边县。3.长江经济带地区,包括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4.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地区,包括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原“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二)禁止开发补助范围。相关省所辖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三)引导性补助范围。南水北调工程相关地区(东线水源地、工程沿线部分地区和汉江中下游地区)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
3、的县。第六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财力水平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差异化补助,体现差别、突出重点。(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和奖惩机制,激励地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七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测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某省转移支付应补助额=重点补助+禁止开发补助+引导性补助考核评价奖惩资金测算的转移支付应补助额(不含考核评价奖惩资金)少于该省上一年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数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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