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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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利用执法记录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制度。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
2、、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二章 记录主体、方式第四条 执法单位正式在编执法人员,并通过吉林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形式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两种方式可分别使用,也可同时使用。(一)文字记录形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二)音像记录形式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设备记录执法全过程。第三章 设备使用及适用范围第六条 执法人员每天进行执法活动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
3、面检查,确保无故障,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调好设备时间。执法时因执法记录设备电量,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视情况停止执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第七条 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二)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三)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四)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第四章 记录内容保存归档第八条 各执法单位办公室负责统一专柜(机)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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