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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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使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工作实现常态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精神,立足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1.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等项目(依据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关于上述四类房屋的批准文件);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房改房、集资房,已出售且已入住或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2、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2016年年底以前已出售且已入住或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4.工业企业房屋,2016年年底以前建设完成,且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并正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的;5.其他经市、区政府确定存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房屋,由所在辖区人民政府进行认定。二、处置措施(一)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城镇住宅的不动产登记1.关于补办用地手续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等项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以及其他确定为历史遗留建设项目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供地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获
3、得市政府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地价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2.关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对于符合规划条件,达到规划核实标准,能够补办规划核实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在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
4、行进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规划的部分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其承继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补办规划核实手续。3.关于解决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消防手续的问题(1)能按规定补办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因报建报批手续不全或无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综合类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甲级设计院根据检测报告,对房屋安全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房屋,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2)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项目,能够补办消防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报消防验收。确因建成时间较早不具备补办条件的项
5、目,消防验收实行容缺机制,视工程具体情况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前期要件进行容缺处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适用规范时间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间为准,消防验收以审查合格的图纸时间为准。不具备消防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单位对项目进行消防安全评估,验收部门依法进行验收或备案。4.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不动产登记的问题开发主体或开发建设有关单位灭失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代为办理项目的首次登记,并配合办理转移登记;开发主体或开发建设有关单位灭失的,无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辖区人民政府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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