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旅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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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边境旅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邻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采取团队方式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边境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第三条 国家鼓励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加强合作,促进边境旅游发展,打造具有特色的边境旅游目的地。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边境旅游工作的统筹
2、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边境旅游有关工作。第五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负责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的商谈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边境旅游管理的工作制度,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旅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开展边境旅游情况。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边境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与对方国家边境地区相应级别政府签订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和边境旅游合作正式协议。第六条 申请开展边境旅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3、 (二)有经国务院批准的正式对外开放且允许人员出入境的边境口岸,能够保障边境旅游活动顺利开展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三)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四)遵守入境国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有关规定; (五)签订了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 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签订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征求国务院文化和旅游、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区域范围;(二)出入境证件、出入境口岸、停留期限;(三)旅游团队最低人数;(四) 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市场监管、执法协作、安全保障和纠纷处理机制;(五)关于双方组团单位负责教育本国旅
4、游者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两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相关条约的承诺。第八条 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签订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开展边境旅游活动的申请。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部门的意见。经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同意后,有关地方可以对外签订正式协议,并将正式协议逐级报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双方参游人员应当持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相关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第十条 我国公民均可以参加边境旅游,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情形的除外。第十一条 边境旅游的出入境手续
5、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双方旅游团队出入境的手续按边境旅游合作正式协议办理;(二)双方旅游团队可以在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商定的范围内,灵活选择出入境口岸,并在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内注明;(三)双方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应当以团队形式经口岸出入境,接受海关检疫查验,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提交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经查验准许后通行。确需分团出入境的,应当符合分团有关规定,由组团社事先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四)双方旅游者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符合进出境地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接受检查。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边境社)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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