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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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推进城镇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珠海市城镇燃气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贮存、输配、销售燃气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部门职责】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
2、法局统筹全市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第四条 【评价周期】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在此期限内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有效。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等级第五条 【评价内容】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制定珠海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明确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指标内容、分数权重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信用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燃气企业经营管理;(二)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三)燃气企业客户服务;(四)燃气企业社会影响。第六条 【分级标准】燃气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良好行为评价S1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S2两部分组成。燃气企业的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扣分按照珠海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执行。
3、S1不设满分上限,基础分值定为1000分。信用综合评价得分S=1000+S1-S2。根据评价得分结果,燃气经营企业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级别。燃气企业评价等级按照下列分值标准确定:A:表示信用良好,评价得分在1100分(含1100分)以上;B:表示信用正常,评价得分在900分(含900分)至1100分之间;C:表示信用较差,评价得分在900分以下。第七条 【良好行为】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主要包括:(一) 加大科技投入的行为;(二) 服务社会的行为;(三) 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四) 积极参与行业工作的行为;(五) 获得优秀表彰的行为。良好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由企业书面提交。第八条 【
4、不良行为】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一) 违反国家、省、市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不遵守燃气经营服务规范的行为;(四)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五)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未整改的行为。下列文书是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责令改正通知书;(三)检查整改单。第九条 【情节严重行为】燃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直接评为C级:(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两次以上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二)采用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强腐蚀性的二甲醚等方式进行违法经营运作的;(三)向未取得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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