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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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保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根据省、市、区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并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一、修改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2020年3月21日四届六十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3月24日发布,文号:汕金府20206号):(一)删去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未接受处理的”,改为“第八条 正在金平区、龙湖区享受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请区级公租房。”。(二)删去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删去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项的“计划生育”。(四)删去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计划生育”。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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