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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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平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保障现代产业项目用地需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优化土地要素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金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金平区出让及出租(以下简称供应)用于现代产业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现代产业用地),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代产业,是指按照区人民政府公布的现代产业目录认定的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为核心的产业。第四条 供应现代产业用地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
2、划、环境保护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为依据,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产业政策措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现代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工作。区工业园区办(以下简称园区办)承担现代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具体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代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产业项目认定申报管理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措施的规定,结合金平实际,组织拟定现代产业目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现代产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更新。第七条 现代产业项目
3、实行认定申报制度。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负责研究认定现代产业项目和决定项目准入条件及其资格审查方式、项目发展监管等重大事项。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工信、商务、卫健、教育、审计、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决策机构日常工作由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实行联席会议决策机制。第九条 现代产业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现代产业项目认定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以及产业类型、建设规模、用地需求和使用方式
4、、投资估算和时间要求等。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现代产业项目认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工信、商务、科技、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现代产业项目的,组织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审查意见:(一)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部门对照最新的金平区现代产业目录,从产业政策、产业布局、投资总额、产业定位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二)科技部门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类型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三)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从环境保护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四)自然资源部门从用地控制指标、土地使用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开竣工时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提出审
5、查意见;根据产业项目需求提出选址意见及规划控制指标;(五)有关街道和工业园区办根据项目发展要求从项目发展监管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六)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职责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现代产业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承担。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就现代产业项目的认定、项目准入条件及相应的资格审查方式、项目发展监管要求等形成汇总意见,报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审定。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现代产业项目信息库,信息库内容包括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以及产业类型、建设规模、投
6、资估算、选址意向、用地面积、土地使用方式、时间要求等,为合理安排现代产业用地的储备和供应提供依据。第三章 用地供应管理第十四条 现代产业用地优先安排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现代产业用地的供应,在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前提下,可以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等作为用地供应条件。第十六条 现代产业用地的供应,可以采用按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出让、按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土 地有偿使用方式,保障现代产业用地需求。第十七条 现代产业用地实行按弹性年期出让的,首次出让的年限为20年以上30年以下。第十八条 现代产业用地实行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
7、的,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首次出让的年限为20年以上30年以下, 续期的出让年限为每次10年。年租金=按弹性年期出让的价格出让年期。第十九条 现代产业用地的供应,其起始价、底价根据地价评估结果结合产业发展导向修正规则修正后综合确定,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地价评估由区政府落实有关部门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实施;产业发展导向修正规则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 现代产业用地实行按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出让的, 其起始价、底价不得低于土地成本和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之和, 不得低于该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不得低于国家、省、 市规定的最低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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