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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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第二条 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转移支付的总体增幅。对于中央出台增支政策需要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中央财政相应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本办法所指均衡性转移支付,不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第三条 中央财政按照测算办法,对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安排均衡性转移支付。均
2、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相关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第四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其中,标准财政收入反映地方收入能力,根据工业增加值等因素及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支出旨在衡量地方支出需求,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计算确定。各地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奖励资金第五条 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计算,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
3、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等构成。同时,考虑地方收入增长和中央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一)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并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1.增值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部分)。税基采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行业增加值,税率采用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考虑部分行业实行低税率,以及各地产业结构差异等因素,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2.企业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部分)。采用企业利润作为代理税基,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考虑企业利润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企业所得税税基有一定差异,标
4、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3.个人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部分)。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地区就业人数、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采用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4.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财政收入。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占增值税、消费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
5、定。5.耕地占用税标准财政收入。税基采用耕地占用量,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6.契税标准财政收入。税基采用商品房销售额和实际土地出让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7.据实计算收入。税收收入中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非税收入中的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非税收入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等按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按照决算数确定。转移支付包括
6、: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老少边穷转移支付、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及固定补助、体制结算补助等。第六条 标准财政支出主要根据省、市、县(含乡镇级,下同)三个行政级次分级,按政府收支功能分类分项测算,选取各地总人口、学生数等与该项支出直接相关的指标为主要因素,按照客观因素乘以单位因素平均支出计算,并根据海拔、人口密度、温度、地表状况、运输距离、少数民族、地方病任务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确定各地成本差异系数。考虑到各地支出责任划分的差异,部分支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不同级次人均支出标准。为保持标准
7、财政收支口径可比,根据标准财政收入计算口径,相应对标准财政支出进行适当调整。 (一)一般公共服务标准财政支出。一般公共服务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i=省本级、地市本级(省会城市、其他城市分别计算)、县级(县市旗、市辖区分别计算),下同。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下同。总人口=户籍人口+流入(流出)人口流入(流出)人口折算比例,下同。其中: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增加财政支出,流入(流出)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折算比例根据流入(流出)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一般公共服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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