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村庄规划审批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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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市村庄规划审批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吉林市村庄发展,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根据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2021年全省乡村建设行动相关专项工作方案、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吉林市行政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开展乡村地区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的
2、法定依据。第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按照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引下进行编制,并贯彻落实上位规划下达的各项约束性指标。第二章 工作组织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以下统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由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开展技术服务。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组织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将村庄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第三章 规划编制第七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坚
3、持有序推进、务实规划,以县(市)区村庄分类布局为依据,提出差异化规划引导策略,分类开展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第八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根据村庄定位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村庄自然地理环境、现有建设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村民实际需求,确定目标、布局、规划指引等内容。第四章 规划审批第九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征求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在村级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条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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