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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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发布日期: 2014-02-20(银总部发201422号)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同意,现就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通知如下:一、国家出台的各项鼓励和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2、的政策措施均适用试验区。二、试验区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区内机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一)银行在办理上述主体的直接投资项下结算业务时,应按照试验区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要求,对属于负面清单管理范围内的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要求其出具有权审批部门的核准文件。(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通过试验区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立直接投资信息共享制度,并为商业银行提供相关
3、信息服务。三、试验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便利个人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区内就业或执业的个人可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 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的规定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其中,境外个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同时出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期1年(含)以上的居留证件。四、试验区人民币境外借款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不包括贸易信贷和集团内部经营性融资)应用于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相符的领域,暂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包括理财等资产管理类产品)、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一)区内企
4、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规模(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实缴资本以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为准,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区内借款企业可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海地区的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门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在试验区启动前已经设立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时,可自行决定是按“投注差”模式还是按本通知规则办理,并通过其账户银行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经决定,不再变更。(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 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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