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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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和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221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和利用好珍贵的黑土耕地资源,现就我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范围和责任主体(一)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通过工程措施将非农业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出来,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等。建设项目
2、占用耕地符合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DB22/T2278-2015)规定的土壤质量评价标准和属于黑土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土壤要进行剥离和利用。农用地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的耕地、临时用地占用的耕地和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破坏耕作层的耕地,要按照先剥离验收,再平整土地的原则,在项目建设占用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防止耕地资源流失。(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土壤质量调查、
3、指导利用剥离耕作层土壤,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年度计划制定、方案编制审查、验收等工作。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土壤质量调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承担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经费保障,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县(市)区、开发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相关工作。二、关于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编制(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由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
4、用年度计划要综合考虑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和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的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等,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利用等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黑土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充分衔接。三、关于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与审查(四)建设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应在申请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手续组卷的同时,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且耕作层土壤剥离内容纳入土地复垦方案的,可不单独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耕作层土壤剥离相关工作要求按照本意见执行。(五)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编制
5、的主体,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编制;单独选址项目、临时用地项目和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建设单位(个人)组织编制。(六)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要符合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DB22/T2278-2015)的规定,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土壤调查、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利用、投资估算、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七)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等领域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审查论证后,
6、专家组应出具审查意见;市城区跨行政区范围的单独选址项目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等领域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论证;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纳入土地复垦方案的,按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程序进行专家审查论证。(八)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存在下列情形的,经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可不进行剥离:1.不符合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DB22/T2278-2015)规定的土壤质量评价标准的;2.被严重污染不适宜耕种的;3.坡度大于25度或面积小于1亩,无法实施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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