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夜经济场所经营行为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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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夜经济场所经营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夜经济场所经营秩序,保障经营者、消费者等合法权益,根据各部门对夜经济活动相关管理要求,结合长春市2020年夜经济场所管理方案,制定本行为规范。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夜经济场所,是指在城市特定地段、夜间特定时段,以餐饮、购物、休闲、娱乐、文化活动等为主要经营业态的户外活动场所。第二条 凡在夜经济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行为规范。第三条 夜经济场所经营者必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遵守场所管理规定,违者取消经营权。第四条 夜经济场所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公共安全相关管理要求:(一)消防安全方面。1、 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2、、消防车道处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道经营、随意停放车辆、堆放物品、设置围墙、铁栅栏等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行为。2、 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向场所管理方申请,经批准后,在场所管理方采取相关措施下使用明火。3、 严禁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4、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齐灭火器、消防毯等消防器材,不得使用“三无”消防产品。5、 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在明显位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专人进行管理,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6、 严禁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7、 严禁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二)燃气安
3、全方面。1、 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单位购买液化石油气。2、 严禁使用检测标牌不清晰、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气瓶。3、 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4、 液化石油气气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不得超期使用、带故障使用。5、 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气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米;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不得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每18个月更换一次,不得
4、超期使用,不得使用老化、龟裂、腐蚀的软管。6、 液化石油气气瓶只能在烹饪区域内使用,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就餐区内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7、 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点火前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使用时保持空气流通,不得离人,使用后关好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要指定专人检查液化石油气气瓶角阀(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不得在夜间无人的情况下用气熬汤。8、 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9、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液化石油气气瓶,不得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10、严禁从事
5、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三)用电安全方面。1、 严禁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 严禁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 严禁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 严禁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得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不得窃电。 5、 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1千伏以下1米,10千伏5米,66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搭建夜市大棚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6、 严禁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7、 严禁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四)食品安全方面。1、 夜经济场所开办者和入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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