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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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及长春市九台区试点经验,制定吉林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 列入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长吉接合片区的船营区、昌邑区、丰满区、龙潭区、永吉县、
2、中新食品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
3、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第二章 征收缴库第五条 调节金由吉林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第六条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长春市九台区试点经验,结合吉林市实际情况,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商服用地按30%-50%征收,工业用地按20%-50%征收,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按20%-35%征收。具体征收比例各区在保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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