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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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分类 本局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2022年6月1日 成文日期 2022年5月31日 发文字号 通告202212号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来源 审批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 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的通告 通告202212号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我局组织编制
2、了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特此通告。附件: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31日 附件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对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领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与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联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基本要求在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考核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的产业园区内,推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依据其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风险大小,分类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二、适用范围(一)产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1.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2.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符
4、合国家及本市上一年度相关考核要求,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3.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4.产业园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发布。(二)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功能定位、布局和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的环境准入要求。三、联动内容及要求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优化环评手续办理:(一)下放审批权限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除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及机密级
5、别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均由产业园区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不一致的,依照本文件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1.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在“产业园区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1)内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三)优化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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