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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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2、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第五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设置独立的机构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其中,教育部直属高校和收支金额较大或规模较大的直属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
3、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教育部直属高校应当成立审计委员会,负责领导和部署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单位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单位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第九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
4、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三条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5、。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三)
6、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八)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
7、督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指导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突出审计重点;(四) 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五)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内部审计工作交流研讨;(六)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七)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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