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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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根据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十四五”期间实施“风光倍增”工程,力争光伏新增装机1200万千瓦以上,集中式光伏新增装机超过700万千瓦。但我省陆域集中式光伏发展空间有限,“十四五”期间建设海上光伏项目的需求迫切。为保障光伏项目用海,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管理意见)。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稳经济若干政策措施
2、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7号)三、主要内容管理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总体原则、规划布局、用海控制指标、审批要求、监管要求等5方面意见。一是总体原则。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兼顾,海上光伏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管控并满足各类空间管制要求,同时处理好与海水养殖、海上交通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坚持集约节约、生态优先,支持分层设权立体使用,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严守海洋生态保护底线;坚持依法依规、稳慎推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因地制宜、稳慎推进光伏项目用海。二是科学规划海上光伏项目布局。优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允许或兼容光伏用海的功能区选址。严禁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布局建设光伏
3、项目。支持在已开发利用的养殖用海等适宜区域开展立体分层设权。三是明确光伏项目用海控制指标。对开放海域的桩基式光伏项目,从光伏阵列离岸距离、光伏阵列投影面积比、光伏工程桩基面积比等三项指标明确用海控制要求。四是规范光伏项目用海审批。明确海上光伏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要求、审批路径、海域使用金缴纳要求和不动产登记要求,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的光伏发电项目,应重点论证权属关系、利益补偿、矛盾化解机制等事项,明确利益相关者协调结果。五是加强光伏项目用海监管。对光伏项目用海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海域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规定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加强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管,明确海上光伏项目退出机制,持续性开展生态监测和修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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