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江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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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濠江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濠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公文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文件内容是否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否具有确定性、是否具有普
2、遍约束力和是否具有反复适用性等综合判断;文件的印发对象、文种和标题、表述形式(条文形式或者段落形式)等不作为认定标准。第三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并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司法局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查工作,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第四条 区司法局会同区委编办编制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区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就本单位具体实施
3、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提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制定。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文字把关,确保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禁止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第六条 严格控制政府规范性文件数量。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部门单独制定或者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报请区政府发布的意见、工作方案等文件,其内容主要是针对区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在某一方面的工作职责和分工提出要求的,不作为规
4、范性文件管理;个别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该部分内容仅作原则性表述或者予以删除,具体规定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出台。报请区政府制定文件的,上报单位应当先行界定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认为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请示中明确该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第七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冠以经政府同意的表述,确需冠以该表述的,应当按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经区司法局法律审查后,再将该事项请示区政府同意。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与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但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已明确财政性资金具体用途和区财政局同意由部门自行发布的除外。第八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单位负责起草并报请区政府制定;
5、涉及多个实施单位的,由主要实施单位组织起草并报请区政府制定。起草单位可以自行起草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起草。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职责或者与其他机关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机关的意见;涉及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和审批制度改革的,还应当征求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区委编办、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意见。征求意见存在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倾向性办理意见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除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区司法局职责外,起草单位一般不得
6、将区司法局作为征求意见的对象;但区司法局可以应起草单位要求参与调研,给予指导。第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和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核、审查的或未通过合法性审核、审查的,不予发布。但是,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查;发现存在明显可行性或者适当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第十二条 报请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除应当符合请示类公文办理
7、要求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草说明;(二)依据或者参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的文本;(三)征求意见(包括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征求相关机关意见)的有关材料;(四)本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五)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六)依法应当履行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的相关材料;(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区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并要求上报单位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第十三条 报送区司法局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提请审查的函;(二)规范性文件草案;(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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