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既有工业(物流仓储)用地性质、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管理暂行办法.docx
《长春市既有工业(物流仓储)用地性质、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春市既有工业(物流仓储)用地性质、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管理暂行办法.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附件:长春市既有工业(物流仓储)用地性质、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物流仓储)用地性质、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变更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春市变更建筑物房屋用途、土地用途许可管理暂行办法(长府办发20154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长春市辖区内,利用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取得国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及建筑物,进行用地性质、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从事商业、商务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二、属下列情形的, 用地性质、建筑物使用
2、功能不予变更:(一)列入近期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成片开发范围的项目;(二)要求变更为住宅的项目;(三)要求变更进行产权分割、销售转让的项目;(四)要求变更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五)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为分摊用地的(同一宗地,分割办证,多个业主共同拥有或按份拥有土地使用权),未征得全体产权人(或买受人)同意的;(六)申请用地及建筑物部分改变用途的;(七)不符合相关法规、规范的;(八)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三、用地性质、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符合长春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由企业或个人提出变更申请,经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并提出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出让或租赁)意见后,报市储备出让领导小组会议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长春市 既有 工业 物流 仓储 用地 性质 建筑物 使用 功能 变更 管理 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