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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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加强风险控制机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切实预防和减少司法鉴定执业风险,着力消除质量隐患,防止错误和虚假鉴定,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概念定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指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正式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活动。第三条【
2、基本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有错必纠、严格有效的原则。第四条【复核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一般包括确定复核人、复核鉴定程序、复核鉴定意见、形成复核意见等工作流程。第五条【确定复核人】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认真负责,专业精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二)原则上为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必要时也可从专家库或者相关机构邀请相关专家等担任;(三)执业
3、范围或专业特长应当涵盖复核鉴定事项对应的专业领域,但非本案鉴定人;(四)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年限不低于本案鉴定人;(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回避的规定;(六)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复核鉴定程序】对鉴定程序的复核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主体是否适当;(二)司法鉴定委托书等形式要件是否完整清晰;(三)委托事项是否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要求是否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是否符合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鉴定用途是否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决定受理委托时限是否符合规定;(四)鉴定材料的接收、提取、保管、使用,以及现场勘查、身体检查和样本取证等是否符合
4、鉴定要求;(五)鉴定人的资质、人数等是否符合鉴定要求,是否存在需要回避情形;(六)鉴定过程是否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是否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是否载明检验结果、检测数据以及仪器设备等使用情况,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准确、完整,鉴定过程的各种文书是否符合文本格式要求;(七)是否属于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是否存在终止鉴定等情形;(八)是否在规定或约定时限内完成鉴定;(九)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七条【复核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的复核包括以下内容:(一)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核稿)的文本格式、形式要件等是否完整、准确、恰当,制作是否规范;(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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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 机构 内部 复核 工作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