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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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示范创建过程中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过程管理等,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示范创建工作按照广泛动员、自愿申报、科学评估、动态管理、严控质量的原则,遴选出在产业链供应链发展方面具有创新引领、协同高效、绿色低碳、弹性韧性优势的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第三条 示范创建工作由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7部门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组织
2、实施。第四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每年认定一批城市和企业,分别授予“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称号。第二章 示范城市申报条件第五条 示范城市原则上为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体量较大、产业特色鲜明的县级市也可申报。第六条 示范城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经济基础较好,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软硬件基础扎实。2.重点发展产业规模体量大、技术水平领先、产业配套齐全、国际化水平高,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3.在全国或区域内具有较强的供应链协同和资源整合能力,高效集聚技术、资本
3、、人才等支撑供应链创新发展的要素资源。4.交通、物流、金融等设施和条件相对完善,一般为全国或区域性枢纽,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顺畅流转。5.重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积极构建推动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第七条 示范城市围绕以下重点方向形成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1.完善供应链治理机制。推动形成跨部门、跨区域的供应链协同治理机制;完善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供应链前沿技术、基础应用、先进模式等研究与推广;加强重点产业供应链领域产学研对接和成果示范应用。2.加快供应链数字化转型。完善数字化基础设施,积极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实施“上云用数赋智
4、”行动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深化供应链全环节数字化应用,推动数据赋能,加快产业数字化改造和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供应链上大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3.健全重点产业供应链生态。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机制;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增强供应链稳定性;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供应链管理服务业,不断优化供应链生态体系。4.推动区域供应链互联互通。加强规划对接和政策协调,促进要素资源高效流动,升级区域间产业供应链合作,推动形成合理分工、高效协同、优势互补的区域产业供应链布局。5.加快供应链绿色发展。推动供应链全过程、全环节、
5、全要素绿色化,践行“无废”理念;大力发展绿色设计、绿色采购、绿色制造、绿色物流、绿色销售、绿色回收等,实现全链条、系统性节能减排,显著降低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最大限度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使用。6.提升全球供应链竞争力。推动高水平“引进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跨国高技术产业、高技术环节、高端生产性服务业;找准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定位,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配套服务;提升规则标准等“软联通”水平,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7.提高供应链安全稳定水平。建立供应链安全评估和预警体系,提高风险动态监测、实时预警能力;分行业做好供应链战略设计和精准施策,形成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国际物流
6、大通道,加强全球物流枢纽和通道资源掌控。8.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其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举措。第三章 示范企业申报条件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相关经营资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相关企业均可申报。第九条 示范企业可分为以下三个类别:1.农业农产品类。主要包括农、林、牧、渔种(养)植(殖)及相关专业、辅助性活动企业,农副食品加工和流通企业。2.工业制造类。主要包括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企业。3.商贸服务类。主要包括生产性服务企业和生活性服务企业。分为以下三个子类:(1)批发零售。主要指在流通环节中从事批发和零售活动,包括进出口贸易、交易
7、市场(平台)、经销代理、有店铺零售、无店铺零售等企业。(2)现代物流。主要指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等活动,包括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装卸搬运和仓储以及邮政业企业。(3)供应链管理服务。主要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对供应链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设计、规划、控制和优化,将单一、分散的订单管理、采购执行、报关退税、物流管理、数据管理、贸易商务、结算等进行一体化整合的管理服务企业。第十条 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位居产业链供应链的核心位置、关键环节或重要节点,具有较强的供应链组织和控制力。2.协同化水平较高,产业链供应链横向联动、纵向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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