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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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按照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947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参照长春市九台区试点经验,结合吉林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以及东北振兴等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夯实
2、集体土地权能为基础,以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关键,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因地制宜地探索和总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办法和经验,盘活集体土地资产,释放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努力走出一条新常态下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节约集约用地新路子。(二)基本原则1坚守底线。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生态和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有保障的前提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规划引导、尊重农民主体、强化统筹实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关工作。2稳步实施。必须综合各方面关切,凝聚社会
3、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地稳妥推进。3制度引领。必须先行建立健全集体土地资产处置决策市场交易规则、收益分配机制等制度规则,以制度创新引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4符合规划。围绕城乡规划未完全覆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问题,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先导作用,强化与“十四五”等规划的“多规合一”,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农村集体经菅性建设用地价值,按照用途管制的要求有序推进。5先易后难。率先推行试点地区具备条件地块直接就地入市,积极探索零星地块复垦后到产业集中区入市,逐步推进城中村地块整治后入市。6市场运作。坚持“不上平台就不交易”,围绕“同等入市
4、、同权同价”的要求,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鼓励地块交易引入竞争性环节,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7成本控制。围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实施,深化拆除腾退等制度创新,有效降低入市成本,综合测算土地增值收益,合理评估项目预期,最大限度保障集体及农民收益。强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社会面风险防控,有效降低社会成本,推进农村地区安全稳定发展。8注重引导。入市工作社会关注度、敏感度高,必须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审慎推进。加强对群众的引导,争取理解和支持。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制定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任务目标。利用2020年至202
5、5年的五年时间,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二、入市范围和途径(一)入市范围。列入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长吉接合片区的船营区、昌邑区、丰满区、龙潭区、永吉县、中新食品区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二)入市途径。按照稳步实施、先易后难的基本原则,符合入市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入市1直接就地入市。对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规划、环境保护等条件、明确在本村直接使用的,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直接就地入市。2调整到
6、产业集中区入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经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对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先复垦后,按计划调整到本区范围内的产业集中区入市。3城中村地块整治后入市。对历史形成的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开展土地整治,对规划范围内各类土地统一进行开发整理和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和确定产权归属。对不予征收的,在优先保障城中村居民住房安置等用地后,属于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农民集体入市。三、主要内容(一)明晰土地权属。根据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摸清
7、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在此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明确权属类型及来源。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图、建账、入库工作,明确地块信息,确保拟入市的地块已上图建账入库,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需调整和修改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二)明确入市主体及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可以是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
8、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也可以探索由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委托授权的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专营公司等作为入市实施主体,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入市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规范要求开展入市工作,试点区域相关部门加强指导服务,保证入市主体充分、公平行使权利、履行职贵。(三)明确权利与义务。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最高使用年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同。在使用期限内,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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