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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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 (1986年3月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 为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推动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加快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规定劳动量的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前款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年满十一周岁不
2、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组织管理、表彰、奖励、种苗补贴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统筹城乡绿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义务植树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义务植树发展规
3、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城乡绿化的宣传和评比表彰活动; (四)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义务植树意识和生态安全意识。中小学校应当结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进行义务植树教育。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在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组织林业、建设(园林)、水利
4、、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第九条 义务植树活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可以直接组织部分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义务植树单位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单位。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并应当写明义务植树数量、品种、地点和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第十一条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完成义务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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