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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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2004年9月27日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造福于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山区和坝上地区人工造林困难或者具有乔、灌、草天然下种、萌芽、萌糵能力的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疏林地等,通过封禁和人工辅助措施,使其成为森林、灌木林或者灌草植被地的管理方式。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林地、幼林地等,也可以列入封山育林范围。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封山育林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
2、条。第四条 封山育林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封山与育林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推动与利益驱动相结合;坚持技术措施与科学管理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法律、法规与乡规民约相结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县级一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畜牧、科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封山育林的有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封山育林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封山育林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长远规划
3、,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封山育林规划。封山育林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封育范围、封育条件、经营目的、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封育措施及封育成效预测等。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封山育林规划,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封育方式。边远山区、河流上游、水库集水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风沙危害特别严重地区以及恢复植被较困难的封育区,可以实行全封;有一定目的树种、生长良好、林木覆盖度较大的封育区,可以采用半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核燃料等有实际困难的非生态脆弱封育区,可以采用轮封。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封山育林规划,编制年度封山育林计划,划定封山育林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
4、民政府对封山育林的封育范围和封育年限应当予以公告,并在封育区周界明显处树立坚固的标牌,表明工程名称、封育区范围、面积、年限、方市、措施、责任人等内容,并督促封山育林区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封育区封育期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达到国家规定封育成效标准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应当解除封育措施,和立开发利用。第十条 封山育林区内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或的使用权的林地,由使用权任负责经营并承担封山育林和管护义务。依法区的使用权的林地,以使用权认为主实施封育,鼓励多种形式组织联合封育。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等跨所有制、跨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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