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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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资源和规划发2022) 6号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不动产居住权登记业 务,保障不动产居住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 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石家庄市辖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申请人可以 按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办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权
2、是指居住权人以满足生活居住 的需要为目的,以书面合同方式、遗嘱方式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方 式设立、确认的,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第四条 不动产居住权应当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并提供真 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第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遗嘱设立、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 生效的法律文书设定不动产居住权的,申请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 机构申请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因遗嘱设立不动产居住权的,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可以先于继 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也可以一并办理,或者在继 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后办理,但应当在该不动产办理 再次转移登记之前。-2 -第二章首次登记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
3、请居住权首次登 记:1. 合同约定设立的;2. 遗嘱设立的;3.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的。第七条 以合同约定方式设立不动产居住权申请首次登记 的,申请人应当是设立不动产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其中一 方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不动产所有权人。第八条 因合同约定设立不动产居住权申请首次登记的,应 当提交以下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 不动产权证书;4. 不动产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第九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不动产居住权申请首次登记的,申 请人应当是遗嘱设立的不动产居住权人;不动产共有的,申请人 还应当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其他
4、不动产共有权人。以遗嘱方式设立不动产居住权首次登记,与继承、受遗赠不 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与全体 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申请。以遗嘱方式设立不动产居住权首次登记,在继承、受遗赠办 理转移登记之后,但在办理再次转移登记之前办理的,由遗嘱设 立的不动产居住权人和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不动产所有 权人共同申请。第十条因遗嘱设立不动产居住权申请首次登记的,应当提 交以下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不动产权证书;4. 生效的遗嘱。生效的遗嘱可以提交记载不动产居住权的继承公证书,也可 以提交全部继承人确认遗嘱生效的书面材料和遗嘱人死亡证明。第十一
5、条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设定 不动产居住权申请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动产居住权人。第十二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设 定不动产居住权申请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第十三条申请不动产居住权登记的不动产有预告登记的, 申请人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一 4 一申请不动产居住权登记的不动产有抵押登记的,申请人还应 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但持生效的法律文书除外。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居住权首次申请后,还
6、应当 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1、居住权申请人是否为自然人;2、申请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土 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遗 嘱等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4、申请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是否为住宅;5、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是否在继承登记后又办理了 转移登记;6、居住权是否在一个不动产单元的全部或部分上重复设立;7、申请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存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 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形。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不予 登记;存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的,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相关材料;8、按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登记,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
7、转 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或者已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 的,不再重复提交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在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 转移登记之前申请办理的,申请人应当召集全体继承人到场,提 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书面确 认遗嘱是否为生效的遗嘱。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五条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不动产居住权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 的;2、居住权的住宅范围发生变化的;3、居住权期限发生变化的;4、居住权变更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不动产居住权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由不动产居 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因权利人姓名、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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