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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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望江县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问题,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局和省、市医改工作总体部署,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为望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同步参加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为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2020年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覆盖范围。第三条长期护理保险按照“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招标采购、分块进行运作”的模式实行市级统筹,分账核算。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督导各有关部门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负责本县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上解,组织实施本县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标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要将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和相关资金保障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征缴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3、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护理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同时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管理等工作。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承办机构招标采购做好服务工作。残联、总工会、红十字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第二章参保缴费与筹资标准第五条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采取个人缴纳、医保统筹基金划拨和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第六条2020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20元,地方财政承担5元,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1
4、5元。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随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一并征收,也可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第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当期应当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章待遇申办与待遇标准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病情稳定后需要长期护理的,可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与医疗保险一致。第九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必须达到重度失能程度,重度失能标准及评定办法按照望江县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办法执行。第十条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办流程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第十一条有下列
5、任一情形的,不予受理重度失能评定申请:(一)未按规定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的;(二)因各种原因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三)患病正在住院接受治疗或病情不稳定的;(四)距上次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第十二条经评定后,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自评定结论作出次日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其本人或代理人可按规定选择一种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方式。第十三条根据重度失能人员选择的护理方式,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1 .在协议医疗机构护理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长护保险基金按60元/天标准结算。2 .在协议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长护保险基金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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