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股东会为实控人设立的承债义务不具对外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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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案例:股东会决议为实控人设立的承债义务不具有对外效力一、法律要点:1、一定要弄清楚法律关系。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母公司是母公司,子公司是子公司。公司是股东的,但公司不是股东,股东也不是公司,两者皆是独立的个体,在法律上没有必然的连带关系。2、不要迷信股东会决议。本案中股东会决议明确由实际控制人承担所有的债务,也是没有用滴。股东会决议有内外效力之分。3、不要迷信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的作用。尤其不是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这类人有时候就像空气一样的存在。也许在做业务时,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说话是很有分量,但在承担责任时,有时候实际控制人真的是擦擦屁股抹抹嘴,跟他毛关系没有。二、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2、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0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开滦集团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新华东道*。法定代表人:王学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肃北县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内蒙古自治县马鬃山法定代表人:牛江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忠海,男。再审申请人开滦集团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肃北县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富矿业公司)、刘忠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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