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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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洪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能源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散装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 建设及各相关
2、行政部门应当鼓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向精品化、规模化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在生产过程中广泛使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及节能建筑材料。对在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使用工业固体废弃物以及节能建筑材料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给予表彰和政策或资金扶持。第五条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对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管理工作。混凝土协会应正确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第二章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范围第六条 景洪市城市规划区内的
3、各类建设工程(房屋建筑、交通、市政、园林、水利、电力、通信等),使用混凝土总量在2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因道路、施工场地等原因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需要使用特种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三)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的;(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等措施。第三章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要求第八条本办法规
4、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的建筑节能和环保专篇中注明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要求;(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等级和数量,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州、市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理;(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时,应当将建设项目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出具相关内容验收情况报告。第九条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质量
5、规定(GB/T14902 )规定,对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并出具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交货检验应由监理单位、使用(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交货检验项目包括现场三方见证取样检测的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抗压强度等,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在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作和养护,不得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制作的出厂检验混凝土试件或其他未标识混凝土试件代替施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监理单位必须对入场混凝土进行开盘鉴定,确保入场混凝土质量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第十条用于交货检验的预拌混凝土试样取
6、样频率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50164 )的规定。第十一条 使用(施工)单位应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前完成浇筑准备工作,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验收。验收项目包括:(-)查验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超过技术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的,不得使用;(三)检查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四)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应满足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坍落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在不改变水灰比情况下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人员作一次性调整并记录。在
7、调整完毕经再次测定仍达不到要求的,该车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经验收合格的,使用(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单上签字。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在混凝土供应前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根据混凝土特性和施zra场具体条件制定混凝土工方案,组织工和监理。第四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第十三条预商品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a,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予时半混凝土。第十四条 景洪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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