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政府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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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望政办秘2021) 47号望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江县政府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望江县政府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望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5日望江县政府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 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政府性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性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2 根据国家有关的
3、政府性投资范围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性投资方向和结构。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性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性投资资金。第六条政府性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性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县发改委作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履行
4、政府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会同县财政局编制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并负责审批本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应当由国家、省、安庆市发改委批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储备库和项目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大宗建材等招标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应急、生态环境、交通、水利、科经局等相关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章政府投资决策第八条政府性投资应当根据国民
5、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性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县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性投资资金项目的预审和储备。县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会商联审,建立全县及本行业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九条县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
6、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发改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县发改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性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二条县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或审核上报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
7、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县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或审核上报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县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或审核上报的决定。第十三条经县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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