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宅基地退出奖励暨房票安置户与安置人口认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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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望江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宅基地退出奖励暨房票安置户与安置人口认证实施细则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须是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家庭,包括户主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等。父母应落实子女一户申报;有2个子女的,子女结婚以后可以将1个已婚子女单独立户,有2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第二条 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为应安置人口。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计入应安置人口:(一)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含其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户口原
2、在征收地,现在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三)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含其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四)户口现在本县范围内:(1)户口原在征收地,并且原在本县集资农转非(含其未成年子女);(2)因征地农转非(含其未婚子女);(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的未成年子女。以上均无正式工作(正式工作均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下同),现仍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的。(五)其他需要确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应安置人口:(一)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二)已享受福利性房屋或住房福利(指在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的。
3、(三)住房被分期征收或者被两个以上项目征收的,已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四)其他不符合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第三条因下列原因农转非的,仍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的,可享受45平方米安置面积,但不享受30平方米宅基地退出奖励面积。(一)户口原在征收地,2000年以后(含2000年)大学毕业生无正式工作的。(二)户口原在征收地,因参军,退伍后未安置正式工作的。(三)户口原在征收地,在本县企业工作,后因单位改制下岗的(且未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或其他住房福利)。(四)符合第二条第(四)款情形的配偶、在本县集资农转非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的成年未婚子女,是本县非农户口,且无正式工作。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
4、之一的应安置人口,本人增加4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一)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父母双亡的未婚孤儿孤女。(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达到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的未婚人员。第五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家庭可增加4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一)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二)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未达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子女的。(三)依法结婚未生育的。(四)因故失去子女家庭,且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现无子女的。(五)因其他原因身边无子女且本人及其子女均未享受过安置政策的。第六条 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三条中两
5、个及两个以上条件的,不重复计算;同时符合第四条、第五条中两个及两个以上条件的,不重复计算。第七条 应安置人口以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基准日,重点依据公安部门核准的户口资料计算。被征收期限内新生儿、夫妻双方均为初婚的自然增长的人口应予以认证。第八条职责分工:(一)村(社区)负责收集安置户和安置人口认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应由村(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出具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二)公安派出所负责安置户和安置人口的核准工作,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和经办民警分别在望江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证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户籍证明以及户口迁移证明。(三)华阳镇政府负责在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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