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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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才是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行业技术标准等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六)维护国家法
3、制统一、政令畅通、市场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第五条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列入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
4、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同意由政府办公室(厅)印发,以及政府派出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职责。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措施,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作为
5、行政管理的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讲求实效,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合并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第九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项目、税收优惠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四)
6、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第十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评估论证;(二)公开征求意见;(三)合法性审核;(四)集体审议决定;(五)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以下统称三统一);(六)向社会公布。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经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署。规范性文件涉及重
7、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经三统一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数字化、动态化管理。第二章起草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经济社会方面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第十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建议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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