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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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投诉人对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投诉,是指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理的活动。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是指
2、与司法鉴定事项直接相关或者与司法鉴定活动所涉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投诉请求的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称投诉人;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称被投诉人。第四条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的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并确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
3、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监督。第七条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局和县(市、区)司法局依照职权承办其主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投诉处理工作。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通过司法鉴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平台解决涉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民事纠纷。第十条司法鉴定当事人认为司法鉴定意见有错误并且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可以在办案机关采信司法鉴定意见前,向出具司法鉴
4、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复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组织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复查,并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复查结果应当告知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对于复查发现问题的司法鉴定意见,及时向办案机关反馈。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司法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的,司法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设区的市司法鉴定协会处理司法鉴定争议和投诉事项。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争议并且在办案机关采信前的司法鉴定意见,司法鉴定协会应当组织论证;论证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出具相关意见,并告知办案机关。对违反行业规范的投诉事项,司法鉴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投诉范围和管辖第十一条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
5、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
6、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股诉事项不属于司法鉴定投诉范围或者本机关管辖的;(二)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证据的;(三双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或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五股诉人申请撤回投诉后,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的,但投诉人能够证明撤回投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六)超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时效提出投诉的;(七座定意见已被审判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采纳的;(八)对鉴定所依据
7、的原理、方法、鉴定过程的说明等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内容有异议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投诉由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调查处理。第十四条省司法厅接到的投诉,可以交由设区的市司法局处理。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局接到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三章投诉受理第十五条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包括以下内容:(-)投诉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投诉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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