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判例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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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礼返还判例五篇目前,彩礼依然是我国许多家庭的一项沉重负担,一些贫困家庭的男青年甚至因为付不起高额彩礼而不得不打光棍。同时,近年来由于订婚后又分手、未结婚登记就共同生活以及闪婚闪离等现象的不断增加,因彩礼返还问题而引发的纠纷、诉讼也随之增加。把给予彩礼、尤其是高额彩礼作为订婚、结婚的一个必备条件,事实上是落后的买卖婚姻现象的残余,是把两情相悦的婚姻等同于了商品交换,也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高额彩礼的存在还与文明乡风建设背道而驰,易引发社会矛盾,危害家庭和谐。因此,应当多措并举,予以革除。相关法律规定(一)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
2、当利益。(二)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相关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案例一:同居一年分手涉诉、判决返还部分彩礼男子陈某与女子李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一年,随后李某提出分手,陈某向卢氏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6万元彩礼和其他费用。庭审中,原告陈某诉称,2017年两人经他人介绍认识,同年农
3、历腊月二十九订婚时,被告提出要原告支付彩礼6万元。当天,陈某给付彩礼现金5万元,微信转账1万元,共计6万元。除给付彩礼外,原告还给付被告现金及物品大约3万余元。定婚后不久两人同居。2018年6月15日,陈某生病住院,但李某未去医院探视,之后便搬走分居。被告李某辩称,2018年元月,她与原告陈某协商双方结婚事宜,因当时她在省外打工,陈某于2018年1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她1万元,是用于购买衣服、回家路费等花销。2018年2月4日,两人举行订婚仪式,当时她说不要彩礼,但需要原告帮助归还所背负外债5万元,原告同意并拿出5万元帮她归还外债。至诉讼时,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形成婚姻关系,但双方在一起
4、同居了一年多,同居生活期间,原告给她转账购买结婚物品、帮助她归还债务均属自愿赠与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2018年1月10日,原告给被告转账1万元用于购买衣服属于赠与行为,故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2018年2月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5万元,结合当地习俗,应认定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彩礼。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一年,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部分彩礼款,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彩礼款3. 5万元。案例二:订婚宴后提出分手、所收彩礼全额返还2018年4月,何某与刘某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23日,两人按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然而半年后,刘某便与何某解除
5、了婚恋关系。随后,何某在讨要婚恋期间所花费用无果的情况下,向卢氏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何某诉称,2018年5月21日,其给被告刘某购买金首饰花费3005元。在订婚仪式前一天,送给被告红包现金1万元,仪式当天又经媒人手送给刘某母亲彩礼现金6. 8万元。2018年10月,刘某要求何某出资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先后花费两万元购买彩钢瓦、钢梁、门窗等材料。2018年11月,被告刘某要求和原告解除婚恋关系,但对原告与其交往期间支付的彩礼、装修房屋、金首饰等财物不予退还。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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