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取证的三种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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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取证的三种方式一、自行取证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据此,代理律师有权调查、收集、查阅并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通常情况下,律师在了解了基本案情后能够准确提炼出案件的几个关键事实,从而初步确定用于证明这些重要案件事实的证据范围。同时,证据收集还需要恰当的方法和技术。当然,收集的证据也并非多多益善,应当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有的放矢、合理取舍。虽然法律赋予了律师以调查取证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性质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取证效果多取决于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配合与支持,因此与当事人自行取证其实没有区别。倘若被调查者能支持律
2、师的取证活动,那么律师就能成功获取证据。现实是,律师取证遭拒绝的现象比比皆是,但法律没有规定有关单位拒绝配合后的救济手段,律师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其取证权利。二、申请取证方式在律师自行取证受阻的情况下求助于法院,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此即律师申请法院取证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更细化的规定。与律师自行取证的民间性相比,律师申请取证的本质是申请法院以强制手段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以强制手段传召证人出庭作证。这种取证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国家强制力,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会提交
3、证据、出具书面证明或出庭作证,这对律师获得证据确有显著作用。但律师申请取证方式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律师收集证据难的问题。当前我国法院的民事审判面临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紧张的严峻形势,法院对申请取证的范围往往从严把控,并会倾向于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不能自行提供证据的“客观原因”作限缩性解释,从而缩小了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三、持令取证方式调查令一般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经代理律师申请并获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相较于自行取证和申请取证,持令取证具有两大优势:第一,相比于律师自行取证方式,律师持令取证以司法强制力为必要保证。持令取证的实质是代理律师获得法院的协助所进行的调查取证,不再属于单纯的民间取证,与法院亲自取证具有相似的法律效果,带有一定的强制力。第二,相比于律师申请取证方式,律师持令取证能更有效发挥律师在证据收集中的作用。持令取证从形式上看依然属于律师自行实施的取证活动,只是律师的这种调查取证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和授权。其优势在于更充分地发挥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中的作用,借助获取的证据向法官全面阐释案件事实,助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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