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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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安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新增债券)使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各区域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主体发行的债券。按预算管理模式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新增一般债券是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筹集建设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券;新增专项债券是指为有一定收益
2、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对应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债券。第三条 新增债券应当按规定用于公益性项目,主要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农林水、社会事业、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市政、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第四条 新增债券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当年新增债券发行额度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债务限额。第五条新增债券项目的筛选、包装、编审工作由各地政府债券项目编审中心组织实施。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发行第六条 申报发行新增债券要针对实际需求,用于必须的、急需的公益性项目,特别是市委、市政府确定对经济社会
3、发展起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提高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的保障力度。第七条 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将新增债券使用方向、支持重点领域等进行明确,通知各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项目编报,项目内容包括公益性事业发展规划、项目性质、预期收益、成本及融资平衡、立项审批等情况。第八条 各地财政与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及本区域重大决策、重大战略相关公益性项目,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各地财政部门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新增项目库。各地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汇总项目后分别
4、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对应市级部门。市本级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第九条 市财政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对全市报送的新增债券项目进行入库信息比对,确保两库项目信息一致,分别按轻重缓急进行先后排序,送市政府审核后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审定。第十条 市财政局将报经市委财经委员会审定的项目上报财政厅,导入四川省政府债券管理平台,形成项目储备库。第十一条 储备库中排序靠前、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地方需求迫切的专项债券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当内容完备、信息真实,准确反映项目基本情况、投融资规模、建设周期、收入来源、收益与融资平衡等情况。项
5、目实施方案应经独立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并出具财务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客观公正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合法性。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组织专项债券联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成立项目评审组,对全市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评,初评通过项目的“一案两书”,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财政厅,申请入选财政厅新增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备选库。第十三条 通过财政厅评审,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进入备选库,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项目应当从备选库内选择。第十四条 在财政厅下达广安市(不含扩权县)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后,由市财政局按“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根据上年度政府债务限额、项目需求、债务余额、财力水平、风险状况、支出进度、绩效考评等
6、因素进行测算,提出非扩权县限额(项目额度)分配方案,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后,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审定。特殊情况报经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和市长、书记同意后上报。第十五条 扩权县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厅直接分配下达,举债规模、审批程序按规定执行。扩权县发行建议的债券项目应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先向市政府请示。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审定的限额分配方案,提出市本级新增债券项目发行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并汇总区(市、县)新增债券项目发行建议上报财政厅。第三章 项目调整第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同级政府批准并报财政厅备案的分配方案使用债券资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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