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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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2、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3、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研判,全面排查和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4、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民航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5、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部门间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各级
6、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
7、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第十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十一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等
8、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并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安全生产制度:(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与奖惩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三)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五)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验收、报废等制度;(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七)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A)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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