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22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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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6月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
2、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
3、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第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承办单位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权利,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五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省人民
4、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四)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六)没有实际内容的;(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第七条 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也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省人民
5、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代表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同时,通过山东省人大代表履职网络平台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电子文档。第九条 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
6、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负责在会议期间通过山东省人大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交承办单位办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在接到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山东省人大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交承办单位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时,对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转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按照前款规定交承办单位办理。第十一条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或者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交办机关和承办单位应当
7、为其保密。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说明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属于省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其他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未经交办机关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者转办。第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的重要事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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