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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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国家助学 金、免住宿费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 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等职业学校国 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 35号)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 36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 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我市各类职业学校,包 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 职院校附属中专部等。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在市委市
2、政府领导下, 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其中市教委主要 负责除技工学校以外的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受助学生的资助管理; 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技工学校受助学生的资助管理;市财政局 主要负责统筹落实资助资金。第四条 资助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区县(自治县,以下 简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县政府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领 导,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资助工作协调机制, 指导区县学生资助中心及学校开展资助工作。区县教育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审核工作,其中技工学校资助审核 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资助资金的筹集、核拨。第五条免学费资助资金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
3、含艺术类 相关表演专业学生)按规定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 经费不足,按标准核拨给学校的财政资金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 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 取。国家助学金资助资金是指按标准核拨给有中等职业学校全 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 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财政资金。在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 围。免住宿费资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住宿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经费不 足,按标准核拨给学校的财政资金。第六条 资助资金由市和学校所在区县共同承担
4、。市级承担 资助资金按照资助标准(附件1 资助学生比例(附件2市 级分担比例(附件3 )分区县综合确定;学校所在区县承担部分 应足额纳入本区县财政年度预算。第七条市级资助资金预算实行提前告知和年度清算制度,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对本年度市级资助资金 预算进行清算,并根据11月份全国中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 系统学生数据等,提前告知各区县下一年度市级补助预计数。市 级预算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驻重庆专员办。区县财政、教育部门 在收到市级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于30日内合理分 配、及时下达。第八条 免学费资助资金按学期或按年拨付,由区县财政按 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
5、准核定,通过国库集中支 付拨至学校。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免学费资 助不得超过3年。若学生同一学期内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因特 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情况除外),则该生该学期免学费补 助应全额退回。国家助学金资助资金按月发放,由区县财政按照享受助学金 政策学生人数和助学金标准核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拨(或经 学生资助机构、学校转拨)至受助学生资助卡。中等职业学校或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 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 减国家助学金。学生因休学、退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或因违反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注
6、销学籍 时,应自学籍注销次月1日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免住宿费资助资金按学期或按年度拨付,由区县财政按照享 受免住宿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住宿费标准核定,通过国库集中支 付拨至学校。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 超过2.5年。学生同一学期内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因特殊原因 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情况除外),则该生该学期免住宿费补助应 全额退回。按照财政部要求,从2017年起中职资助资金不再实行专户 管理,同时撤销市级和区县中职资助专户,专户撤销前仍有结余 的,继续用于中职学生资助,区县专户结余中的市级安排部分纳 入市级补助年度清算。第九条国家助学金和免住宿费资助资金实行按学期申请 和评定
7、,按学期审核受助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申请表(附件 4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5 X中等职业 学校免住宿费申请指南(附件6)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 录取的新生。新老学生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 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所在区县资助实施细则,受 理学生国家助学金、免住宿费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职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区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 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 的公示。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中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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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 资助 资金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