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智造空间”生态环境保护指引(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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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智造空间”生态环境保护指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智造空间项目宜优先布局于规划产业基地、产业园区和产业社区等范围内(上述区域外的地块统称为产业区块外),引进项目应符合上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规划环评要求。智造空间”项目应为区级(或以上)工作专班认定的优质项目。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指导本市各类“智造空间”及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准入及环境管理。第三条(分类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以下简称细化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执行本指引有关规定;未纳入细化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执行本指引有关
2、规定。第四条(环保责任)智造空间各排污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智造空间运营主体应加强对环保基础设施的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第五条(执行要求)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本指引中综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行业环境管理要求。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类别时,应同时、从严执行所涉及的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第二章“智造空间”建筑楼宇配套环保设施要求第六条(空间布局设计)建筑楼宇设计建设阶段,应合理规划布局各楼层及区域用途,预留各类环保设施位置。第七条(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雨污分流。建筑楼宇应配套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杜绝污水(含空调冷凝水等)进入雨水管道。(二)建
3、筑楼宇应预留废气排放风管位置,玻璃幕墙建筑废气排放风管宜设置在建筑内。(三)建筑楼宇公辅配套宜选用低噪声设备,且尽量布置于室内。确需布置于室外的,应置于屋顶或远离环境保护目标处,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第八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废水收集处理、固废贮存设施应采取防漏、防渗、防腐等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措施。第九条(环境风险防控)鼓励建筑楼宇的开发建设主体结合拟引入产业的环境风险特征,建设事故废水截流、收集和暂存设施。第三章产业区块外“智造空间”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第十条(优先准入建议)优先引入在资源、能源消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以及环境风险管控、环境管理方面具有优势的企业,鼓励企业
4、采用先进工艺、设备。第十一条(准入负面清单)生产项目(含中试)生态环境准入参照以下负面清单执行。承担国家战略任务、解决行业卡脖子”技术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需要的产业项目不受本负面清单限制,其准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一)禁止引入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的项目。(二)禁止引入排放工艺废气中含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所列大气污染物、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剧毒物质、二嗯英、苯并茁、氧化物、氯气的项目。(三)禁止引入化工、化学药品原料药、提取类制药(水提除外)、发酵类制药、农药、电子化工材料、锂电池制造等项目。(四)禁止引入涉及使用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的项目。(五)禁止引入恶臭(
5、异味)物质或强挥发性酸作为生产原料的项目。第十二条(辐射安全管控)涉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项目宜建在独立建筑物内,或在无人长期居留的建筑物的一端或底层,并应设置放射性物质专用通道和管道。第四章“智造空间”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十三条(综合环境管理)(-)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研发及各类经营活动,需设立局部或整体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二)排污单位宜优化废气收集排放系统,减少排气筒数量。废气排放口宜布置于所在建筑屋顶,3合理选择布设位置,远离周边敏感建筑。(三)排污单位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人为稀释排放。应避免生产、实验废气通过空调系统排放。(四)产生挥发性有机物
6、和恶臭(异味)气体的废水预处理设施应尽量利用建筑内空间,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净化处理设施。(五)排污单位应按GB/T16157、HJ/T373、HJzT397、DB31/T310003等规范要求对废气净化处理设施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六)排污单位生产、研发实验等废水和生活污水宜通过独立管道分别收集处理,并确保达标排放。(七)排污单位应设置废水监测采样点,点位设置应符合HJ/T91的规定。(八)排污单位选用低噪声设备、低噪声工艺。噪声设备优先布置于室内,确需布置于室外的,应置于屋顶或远离环境保护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九)排污单位应结合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等,原则上配套建
7、设至少15天贮存能力的贮存场所(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要求。(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十一)禁止将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存放,或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十二)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并配置环境风险防控及应对处置能力。(十三)排污单位应按规范建立环境管理制度,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第十四条(生物医药类项目环境管理)针对生物医药类项目使用化学品原辅料种类多,涉及生物安全等特点,提出以下主要环境管理要求:(-)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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